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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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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2日
 

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升我省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环保水平,加强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是指处于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规模总量大、税收贡献突出、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执行。

  第四条 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负责组织协调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监控点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监控点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所在市、县(市、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山东省渤海和黄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相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

  (三)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

  (四)当年度没有受环保限批、挂牌督办,不存在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

  (五)厂区须连接成片;

  (六)上年度税收贡献在1亿元以上,并且主营业务收入石化企业在50亿元以上(炼油企业须有使用进口原油资质)、煤化工企业在30亿元以上、其他企业在10亿元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在5000万元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国内第一的企业;

  (七)拥有较为成熟的延伸产业链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

  (八)新一轮评级评价安全、环保单项评级均在85分以上,并且总评为“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或市政府申报监控点认定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化工生产企业评级评价打分表;

  (三)经过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五)企业土地使用证;

  (六)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需要提报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企业,以正式文件逐级报送上一级政府,并抄送上一级化工专项行动办。

  第八条 省化工专项行动办收到市政府转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结合全省化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企业情况,确定拟认定监控点名单,报省化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条 拟认定监控点经省化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并公布。

第四章 监控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监控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监控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按照《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监控点资格,整改验收合格后予以恢复,仍不合格的撤销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的;

  (三)环境监测一年发现两次及以上超标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取消监控点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