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记者从海关总署获悉,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该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办法》实施后,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货物的查验率仅为20%以下,而对失信企业货物查验率则提高到80%以上,体现了对诚信守法企业给予更多便利,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零容忍”。
据了解,《办法》扩大了海关信用管理制度适用企业的范围,同时将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海关信用管理范畴。《办法》不仅适用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其范围包括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以及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等,还增加了海关实施备案管理的企业,即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服务企业以及来往港澳货运企业等。至此,在海关信用管理领域实现了对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和备案企业的全覆盖。
《办法》还将企业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规定并结合海关执法实践需要,将“企业相关人员”的范围限定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关务负责人等与海关企业管理密切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海关采集企业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一方面是为避免原有企业被海关评定为失信企业后,相关人员“改头换面”重新注册企业逃避海关信用管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拓展海关信用信息采集范围,通过汇总各方面数据信息,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信用管理。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并结合海关执法实践,《办法》对“失信企业认定标准”作出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办法》还取消了部分认定标准,提高了失信企业认定门槛,避免因轻微过错就使企业的信用等级被下调为失信。如,不再将报关差错率作为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出现报关差错很多情况下是由于企业相关人员工作疏忽所致,主观上并无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如果再因此被降为失信企业管理,则处理过重,有悖于过罚相当原则,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有关内容。”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说。
此外,《办法》对企业信用管理措施也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在赋予认证企业更多与其信用状况相适应的优惠便利措施的同时,为失信企业设定了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以充分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信用管理原则和理念。对于失信企业,《办法》将过去“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修改为“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确定了较高查验率的具体标准。此外,将失信企业排除于查验没有问题免除相关费用的企业范围。明确“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特别是还明确失信企业不适用相关通关便利措施,主要包括汇总征税制度和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建立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本次修订中的新增内容。《办法》所规定的“信用信息异常企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按规定向海关进行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二是失联企业,即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
据介绍,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的企业将面临两方面的不利后果:由于这类企业或者是未按规定向海关报告信用信息,或者是处于失联状态,属于信用状况不稳定或者信用缺失,因此在列入名录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例如,一般信用企业如果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在此期间其信用等级不会提升为一般认证企业。此外,属于信用信息异常情形的失联企业,如果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海关将其调整为失信企业。